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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重大资产损失

2008-09-0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内部控制,维护我所财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我所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或灭失,并且金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行为以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对造成我所资产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的领导和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本部、所办全资及控股公司。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资产损失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在资产经营活动中,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违规转让或收购产权(股权),违规设立海外机构,违规操作高风险业务等;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超越权限经营,盲目签定合同,履行合同失职,监督失控,内部管理混乱等;
  (三)在财务活动中,非法集融资,盲目担保、财产抵押,挪用资金,资金体外循环,制造虚假财务信息等;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 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经济利益,肆意挥霍等;
  (五)属于主观原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亏损两年以上,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情形的,由我所监察审计室、财务部、所办、人力资源部、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查实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
  第七条 在查实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的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对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主要分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禁入处理等四项。处理中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九条 通报批评是指:在所有关内部文件上通报,或在有关会议点名批评。
  第十条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辞退或解聘)等。
  第十一条 经济处分是指:追回原给予的奖励(包括股权、奖金、实物等)、扣薪、降薪、停薪。
  第十二条 禁入处理是指: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得经营管理我所有关资产。
  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在集体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
  属于个人行为,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该行为人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该个人行为是经过领导同意或批准的,对该领导追究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和追回奖励、扣薪处分。
  第十六条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留用察看和追 回奖励、降薪的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处理的同时,给予禁入处理。
  (一)故意损害我所资产,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重大损失,并致使所本部或所办全资、控股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由于主观原因,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经考该连年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在对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辩解。
  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我所监察审计室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在调查组做出的处理建议,报所领导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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