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所科研、生产用物资器材采购、外协加工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及加工行为,堵塞执行过程中的漏洞,降低成本,根据我所实际情况,修订所字[2001]120号文《物资器材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所物资器材采购、外协加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含我所创办的独资公司、经济实体)必须严格执行,我所控股的合资公司、经济实体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物资器材、外协加工件是指:计划内的科研、生产、工程开发项目;各类维修项目;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所需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件、工量刃具、建材和其他物资。
第四条 物资器材的采购、外协件的加工应遵循科学有序、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能
第五条 成立由主管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物资器材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全所的物资器材采购招标工作。该工作组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与产业发展部,并承担日常具体工作,统一组织采购业务。
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部门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 物资器材采购招标工作组对所长(即购销比价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工作组在购销比价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采购业务,接受购销比价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八条 物资器材采购招标工作组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室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 外协产品加工管理体制与职能参照物资器材采购的管理体制与职能划分。
第三章 采购、外协加工计划
第十条 各类物资器材的采购必须具备采购依据,履行规定的手续,不得随意采购。物资器材的采购依据应是:
(一) 列入所计划的科研、产品生产、工程开发项目;
(二) 经所批准或在所主管部门备案的各事业部安排的研制、产品生产、工程开发项目;
(三) 有经费来源、属有关职能部门职责的日常维修、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项目;
(四) 所领导批准的专门项目。
第十一条 凡采购物资器材时,应提交采购计划、办理相应手续,填报统一格式的物资器材采购申请表,报采购招标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其会同计划与产业发展部定期编制全所的物资器材采购计划,根据采购计划品种、门类、金额、质量要求等提出分类实施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采购招标工作组、所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外协加工必须有加工依据,应提交统一格式的加工申请表,报计划与产业发展部审核,由计划与产业发展部下达检验任务书至质量管理部进行入所检验。外协加工项目包括:
(一) 列入所计划的科研、产品生产、工程开发项目;
(二) 经所批准或在所主管部门备案的各事业部安排的研制、产品生产、工程开发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采购、外协加工计划和所需物资器材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采取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主要为:内部邀请招标、竞价谈判、询价比价、定点采购等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划分的基本要求是:
(一) 内部邀请招标:单项采购物资器材或外协加工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项目;或在同一供应商(生产厂)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且能保证供货者;
(二) 竞价谈判:单项采购物资器材或外协加工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 询价比价:货源单一或者不具备前两种采购条件的项目、采购金额为五千元及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
(四) 定点采购: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器材或外协加工,供应商(生产厂)在产品价格、质量等方面有明显优势。
第五章 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邀请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 内部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在报请所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所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采购任务书,物资器材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 在正式招标前应对被邀请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被邀请单位至少应为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生产厂)。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是:供应商资质、产品技术指标、价格、售后服务等。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质量体系认证文件等有关材料。
(三) 物资器材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拟制招标文件。
(四) 内部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为:①受理采购指令(下达《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或加工要求(名称、数量、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供货时间、经费控制等),②制订招标文件,③发标(向供应商发出邀请招标函),④受理投标书,⑤开标,⑥评标,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⑧验货,⑨采购比价审计,⑩付款。
(五) 内部邀请招标需成立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需要时应有1~2名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的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竞价谈判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 竞价谈判的组织实施由物资器材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
(二) 在正式选择竞价谈判的供应商之前,应对有关的供应商(生产厂)的资质、产品技术指标、价格、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选择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 竞价谈判的主要内容是:产品的技术指标、最低供货价格(或最优的性能价格比)、供货进度、售后服务等。
(四) 竞价谈判的工作程序为:①受理采购指令(下达《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或加工要求(名称、数量、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供货时间、经费控制等),②测定市场价格,③供应商的情况调查,④选择供应商,⑤与供应商进行竞价谈判,⑥确定供应商,⑦签订供货合同,⑧验货,⑨采购比价审计,⑩付款。
第十七条 询价比价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 询价比价采购的组织实施由物资器材采购工作组负责。
(二) 对有关的供应商(生产厂)的资质、产品技术指标、质量、价格、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 询价比价采购的工作程序为:①受理采购指令(下达《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或加工要求(名称、数量、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供货时间、经费控制等),②调查市场价格,③选择供应商,④与供应商进行竞价谈判,⑤确定供应商,⑥签订供货合同,⑦验货,⑧采购比价审计,⑨付款。
(四) 询价比价采购可采取交叉询价、直接询价、间接询价等方式,并有效的利用电函、各类信息网等工具。
(五) 单一货源物资器材的询价比价采购
由于供货厂商较少(或仅有一家)、性能相同的可替代品较少或没有、难以直接通过正常方式获取价格信息、并为所内必需的物资器材,可采取价格测算法、工时定额法、现场观察法、专家辅助法、提供佐证法等方法进行比价采购,工作程序按本条(三)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 定点采购的组织实施由物资器材采购工作组负责。
(二) 对供应商(生产厂)进行调查,确定供应商(生产厂)名单和供货项目,定点供应商(生产厂)必须是有良好信誉,有供货能力,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有明显优势的生产经营单位。
定点供应商(生产厂)的确定需由所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并视市场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 定点采购的工作程序为:①受理采购指令(下达《采购计划》),②确定采购或加工要求(名称、数量、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供货时间、经费控制等),③选择供应商(生产厂),④审批,⑤与供应商(生产厂)谈判,⑥签订供货合同,⑦验货,⑧采购比价审计,⑨付款。
第六章 物资器材采购和外协加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物资器材采购和外协加工时应与供方签订合同,合同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所《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拟制。
第二十条 订货合同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方能生效。需要时应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物资器材和外协加工产品到货时应提交质量管理部进行入所检验,通过检验后向计划与产业发展部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 物资器材采购付款前应进行比价审计,审计范围及程序按照《采购比价审
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购销比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