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采购比价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采购比价活动的监督,防止经济效益在物资采购中的隐形流失,根据我所实际情况,修订所字[2001]102号文附件5——《采购比价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所开展采购比价审计的基本行为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采购比价审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采购比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对比、判断和鉴别,并作出审计结论。
第四条 采购比价审计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改、技措项目、仪器和设备采购项目、营具、办公用品、公益品和药品采购项目、物资器材采购以及外协加工等项目的审计。
采购比价审计的对象为:承担上述采购项目的各采购招标工作组和有关单位与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体制与职能
第五条 监察审计室承担采购比价审计工作,直接对所长(即:购销比价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六条 各采购招标工作组和全所各单位、各部门都应自觉接受采购比价审计监督,主动积极地支持、配合采购比价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采购招标工作组、各单位和各部门都要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比价工作文字档案,作为采购比价审计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审计
第八条 审计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及配套的水电、动力设备设施及通信、消防、维修、装修、道路和绿化美化等分项目。
第九条 审计内容:
(一)采购立项与授权批准文件是否齐备合规;
(二)施工单位的确定程序与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合理和完整;
(三)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必要;
(四)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与图纸相符,有无多计、重计和漏计;
(五)套用的定额是否正确,有无高套、低套和错套,计算是否正确;
(六)增减工程的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签证,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七)取费标准和基数是否准确,是否与工程类别相符;
(八)施工用三材及其它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替代材料是否具有有效的变更文件,其价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市场较低价位;
(九)工程结算金额是否与合同价相符,对不相符的内容应全面审查;
(十)工程验收的手续和有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完整。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第十条 审计程序:
审计分三个阶段: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为第一阶段(事前审计);合同签订后,开始实施至验收之前为第二阶段(事中审计);验收至结算为第三阶段(事后审计)。三个阶段的审计既可以全部进行,也可以进行其中的某一阶段。即时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所长决定。
审计程序为:
(一)监察审计室根据所长的批示,下达审计通知书,如情况特殊,可用所长的批示复印件替代。
(二)被审项目组接到审计通知书后,3天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达监察审计室。
(三)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由被审项目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签证。
(四)出具审计报告,向被审项目组主要负责人征求意见,送所长批示。
(五)监察审计室将经所长批示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经所长批示后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必须执行。
(六)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应提供的审计文件资料:
(一)计划采购单、采购申请书和授权批准申请单。
(二)采购程序文字说明。
(三)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
(四)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资质、营业执照、地址等)
(五)项目合同、协议、附件;
(六)项目全套图纸(含结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水电安装图等)、设计变更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变更签证单;
(七)工程量统计表、结算表、项目已付款明细表;
(八)项目使用材料的原始凭证、检验合格证;
(九)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物资采购项目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
(一)仪器、仪表、设备采购;
(二)营具办公用品、公益品、医药用品采购;
(三)物资器材采购及外协加工项目。
第十三条 审计内容:
(一)采购立项与授权批准文件是否齐备、合规。
(二)供货单位的确定程序与供货合同是否合法、合理和完整。
(三)执行中,合同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必要。
(四)采购定价是否与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偏离。
(五)采购物品应附带的文件资料和配件是否齐备,有无鉴证,鉴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六)采购物品的型号、规格与材质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七)如有替代物品,其替代物品是否具有有效的变更文件,其价格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或市场较低价位。
(八)采购的物品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检验入库等手续,有无漏项和不符合项。
(九)结算金额是否与合同价相符,对不相符的内容应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同第十条。
第十五条 应提供的审计文件和资料:
(一)计划采购单、采购申请书和授权批准申请单。
(二)采购程序文字说明。
(三)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资格审查记录、专家评议情况、评标报告、来往函件及电话记录等。
(四)供货单位的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如:单位名称、经济性质、地址、联系电话和对方负责人等。
(五)两家以上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参考价。市场调查情况或电话询价情况记录。
(六)采购合同、协议及附件。
(七)采购物品应附带的文件资料及鉴证。
(八)如有替代物品,其替代物品的有效变更文件,
(九)物资验收报告、入库单。
第五章 采购合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范围:
采购合同的审计既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若干项目合并进行。
(一)基建技改(技措)项目的经济合同;
(二)仪器、仪表、设备采购合同;
(三)营具办公用品、公益品、医药用品采购合同;
(四)物资器材采购及外协加工合同;
第十七条 审计内容:
(一)合同对方资质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二)合同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有无损害所方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审计程序:
各采购招标工作组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和每次按合同规定需要付款之前都必须进行事前审计。
(一)有关工作组将合同文本及时送监察审计室。
(二)监察审计室按照审计内容的要求进行审计,对有异议的地方应向有关工作组咨询。对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审计部门应直接向所长汇报请示。
(三)审计部门对认可的合同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应提供的审计文件和资料:
(一)对方应当具有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合同、协议与附件及与此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资料。如:标书、前期意向书、重要的谈判记录和来往函件。
(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审计室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凭证、财务帐薄、报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三)阻碍审计人员行使正常的审计工作,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五)拒不执行经所长批示后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 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二) 滥用工作职权,徇私舞弊。
(三) 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