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实现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案件查处情况的掌握、协调,为所领导决策服务,为反腐败斗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服务。
第三条 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案件查处情况,保证各项统计数字、案件情况及综合分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我所的纪检监察案件归口监察审计室管理,并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所领导关于案件检查工作和案件管理工作的指示、计划、任务、部署,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汇报。
2.及时、准确地进行案件统计。
3.全面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情况,做好综合、统计分析。
4.协助领导制定查案工作计划,协调指导查案工作;对重点案件和核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 案件的立案、查处、报告和通报
第五条 经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填写立案登记表,报所长审批后组成调查组实施;重要案件如需要所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应按规定由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决定后组成调查组实施。
第六条 案件经批准立案后,调查组应抓紧时间开展调查工作,按时完成工作,并在调查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
第七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案情,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如按规定需要向集团公司报告的,经所长批准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八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工作组除了应向组织出具案件结案报告,还应出具案件分析报告,即“一案两报告”。
第九条 案件结案报告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以便
所领导全面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及时作出恰当处理。
第十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调查工作组还应出具案件分析分析报告,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针对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关整改的建议报告,以有效推进治本工作。
第十一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或调查结束后,如按规定需要向有关监督部门通报案情的,经所长审批后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章 案件的统计和上报
第十二条 案件统计和上报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 案件统计包括: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情况的统计;核实反映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统计;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立案、结案情况的统计;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统计。统计的标准,包括指标的含义、统计范围、方法、分类、表格等,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案件统计实行每月统计、上报制度(具体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执行)。统计必须准确、全面,上报报表必须准时、完整、齐全。
第十五条 案件统计报表由监察审计室负责填报,并由党委书记、所长或纪委书记审批后报出。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案件统计表、分析报告、综合材料等应确定密级,妥善保管;有关重要案件资料、案件报表、统计数据等的传递要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递送;未经所长批准,不得向外单位提供有关案件统计数据和案件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