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光临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8-0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营机制改革和企业化管理,改进管理方式,提升竞争能力,努力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经营管理队伍,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永葆领导干部队伍先进性,确保我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担任本所中层领导(副处以上)职务人员和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合资(或参股)公司的所方领导人员,具体包括:

1、中层干部:所长助理、副总师、工会主席、各部门正副部长(正副主任)。

2、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合资(或参股)公司的所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长(监事)、正副总经理。

3、其他副处级以上待遇人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副厅以上所级领导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遵守集团公司制订的有关领导干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原则:

1、民主推荐与组织考核相结合,民主集中制原则;

2、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3、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5、以能为本、绩效至上、动态考核、动态管理;

6、行政正职负责制;

7、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8、依法办事。

 

第二章  权责 目标 任期

 

第四条 实行机关供保部门、事业部、全资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单位)行政领导责任制。

1、行政领导正职对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负全责,其职责、权利是:

行使集中统一的领导权、指挥权;技术、经济、管理目标第一责任人;规划、计划、任务的部署、实施、监督、检查;职工的聘用、解聘、调配、考核、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支配权限内的职工报酬、奖励、惩罚;支配范围的经费控制与开支;支配范围的物资管理与调配。

2、行政领导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工作,负有分管工作和正职领导委托的职责和权利。正职领导未在任期间,副职领导临时代行正职领导的职责和权利。

3、党群系统领导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按照相应规定和章程行使。

4、独资、控股公司领导人的职责和权利按相应公司章程行使。

第五条 实行部门班子年度工作目标或经济目标责任制。由所本部确定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或经济目标,并由所领导在工作年度初与直属单位签订年度工作目标或经济目标责任合同书。所领导副职的年度工作目标合同书与所长签订。

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是所本部检查、考核领导人员年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实行领导人员聘任制。

1、所领导的聘任及任期由集团公司确定。

2、其他行政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

3、党群系统领导人员任期按相应章程确定。

4、独资、控股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公司章程确定。

5、特殊情况下,领导人员的任期可以提前或延长。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领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理论,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34所事业,在34所生存发展中艰苦努力、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3、能够深入理解掌握所党政领导的工作部署,按照年度经济技术和管理目标努力推进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专业和本职情况,具有胜任本职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对外交往能力。

6、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7、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中,团结同志,关心职工。

第八条 提拔领导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1、提拔为初任领导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由副职提拔为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拔为所长助理、副总师、各事业部正职、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提拔党群领导职务,还应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6、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应严格程序。

第九条 领导人员的选拔

1、领导人员的选拔,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2、领导人员的选拔,要认真履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程序为: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职工);在一定范围召开推荐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推荐;对被推荐人视情况采取适宜形式评议;由组织部门组织对被推荐人进行广泛考察;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根据推荐、评议、考察结果研究决定被选拔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3、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提出领导人员选拔预备人选。所长、主管副所长可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预备人选,部门正职可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本部门副职建议人选。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严格考察。

4、考察应依据担任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类型、不同领导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察的方式为:个别谈话(被考察人,所在部门职工)、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典型事例剖析等。考察内容为: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职工意见等。

5、对拟任的领导人员、要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和拟任领导人员所在党支部意见。

第十条 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

1、行政领导人员一般采取聘用的方式确定。

2、党群系统领导人员按其组织原则和章程的相应规定确定。

3、对独资、控股公司领导人员,除采取聘用方式外,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采取董事会任命方式,或向外公开招聘方式确定。

4、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任用领导人员,都应由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党委会、董事会按照职权分别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公示 竞业禁止

 

第十一条 试行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决定进行公示的,由人力资源部将拟提任人选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一般为一周),广泛听取职工群众反映并汇总后,根据具体情况,人力资源部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反映和调查情况汇总报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 试行领导人员竞业禁止制度。经过相关程序在决定任用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拟提任人选竞业禁止(限制)要求,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人力资源部代表所里与拟提任人选签订竞业禁止(限制)协议,然后再履行相关任用程序。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健全领导人员考核管理责任制

1、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考核重点是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

3、考核方式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基本素质与能力绩效相结合。

4、考核范围为:所在部门职工对领导人员的考核;领导人员相互考核;所领导对部门领导人员考核;专项工作考核;其他范围考核。

5、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提拔、续任、降职、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免职 辞职 降职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予免职:

1、如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连续两年未完成所下达的年度任务与经济指标,经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

2、任期届满未被续任的。

3、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4、在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超过五分之二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并确认近期仍无好转可能的。

6、拒不服从组织调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8、党群系统领导人员和独资、控股公司领导人员的免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的辞职

1、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2、个人申请辞职是指经领导人员因调离本所和不愿意或已经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应写出书面申请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责令辞职是指经组织考察,根据领导人员的表现,不在免职范围、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辞职:

思想政治素质不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不顾全大局,维护局部或小团体利益的;以权谋私,群众反映强烈的;在领导人之间闹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的;工作作风漂浮,弄虚作假,严重脱离群众的;生活作风不正派,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民主测评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的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七章  奖励 处罚 待遇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的奖励

实行领导人员收入和奖励与能力、绩效挂钩,使其领导人员的薪酬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合,收入(工资、奖金)由所领导根据我所收入分配制度确定,奖励根据考核、考察结果及相关奖励规定由所领导确定。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的处罚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罚:

因经营失误,造成严重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发生安全、质量、保密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应予处罚的行为。

处罚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的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下:

1、胜任领导工作任职满8年以上,保留政治、生活待遇。其中任正职四年以上,保留正职待遇,不满四年,保留副职待遇。

2、胜任领导工作,任职满4年不满8年,不保留待遇。但档案工资可高于同等条件、同等资历人员一个薪级。

3、任职时间不满四年不保留待遇,档案工资比照同等条件、同等资历人员确定。

4、因个人原因调离本所、个人申请辞职、责令辞职、受党政纪处分被免职或撤职,无论原任职时间长短,一律不保留政治、生活待遇。

5、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表现优秀,因健康原因或为了培养年轻干部,服从组织决定不再任职,其累计任职6年以上,经广泛听取意见,可保留待遇。

 

第八章  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得以办公会、碰头会等形式代替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或党委会决定领导人员的任免。

2、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并决定领导人员任免。

3、不得个人决定领导人员的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的决定。

4、不得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人员的决定。

5、不得要求提拔任用本人直系亲属。

6、不得泄露讨论领导人员任免酝酿情况。

7、不得在招聘、考察、考核、选举领导人员中进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活动。

8、不得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9、不得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0、不得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程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每个部门配备12名,尽量精简。

2、提拔为所级领导,必须被列为所级后备干部,且应有两年以上的两个部门任正职的经历。

3、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4、对领导人员实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对任期进行效能监察,任期届满或离任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5、领导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退休后返聘的人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6、领导人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得利用原任职期掌握的秘密向外泄露,不得以原领导身份对外交往,更不得以此损害本所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所人字[2002]117号文件停止执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企业邮箱
电话:0773-5881802 传真:0773-5869724 地址:广西桂林市六合路98号 桂ICP备05007913号
版权所有 © 2007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版权所有 | 技术支持: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