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桂林市委组织部也及时下发了相关通知,对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3号通知提出了具体意见。
我所党委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后,及时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我所有关实施细则。所办根据所党委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对我所党员的新党费进行了重新计算,并下发了《关于学习和传达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的通知》和《关于核对各支部党员党费的通知》,要求各党支部做好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工作。
各党支部纷纷组织学习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把所办计算的结果通报给党员本人,进一步核实每个党员每月应缴纳党费总金额。同时,从2008年4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收缴党费。广大党员通过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意识,并及时按标准自愿缴纳党费。